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改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去掉一个“中”字;廉租房保障范围,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去掉一个“最”字。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新的《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低收入困难家庭成为最大受益者。
2002年和2005年,市政府先后出台《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截至去年底,全市共建成经济适用房小区79个,改善近1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扶持帮助100余家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404万平方米,解决了4万余户困难企业职工住房困难;投入廉租房保障资金2.4亿元,对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21569户最低收入家庭实现廉租房“应保尽保”。
去年,国务院、建设部提出新要求:以廉租房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我市着手起草两部新《办法》。
两部新《办法》与老《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保障范围的调整。据初步统计,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将由20多万户减少为15万户左右,缓解供不应求矛盾,更有利于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享受廉租房保障的人群,从理论上预计将扩大3倍。
此外,新《办法》还对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准入和退出机制等作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加大廉租房保障资金筹措等政策力度。
经济房购买者有统一条件
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从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变得更“专一”:倾力为低收入困难家庭解困。
低收入困难家庭有统一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家庭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收入困难和住房困难的两个标准具体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下。
两个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困难劳模家庭可优先购买
新《办法》确定优先供应对象: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住房困难户以及退役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从目前的60—80平方米变为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市国土房产部门将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各种套型的比例。经济适用房必须按照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
这样申请买经济房
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新《办法》细化了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更易操作,也更加透明。
申请购买须提交5种证明材料
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区房产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另外,申请人若是退役伤残军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要过多道审核关
从街道办事处初审,到区民政部门再审、区房产部门定审,申请人要经过层层审核,并先后通过社区公示、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方可获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销售经济适用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购买经济房可提取公积金
新《办法》规定,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购房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买经济房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的功能在于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住房困难户。为此,新《办法》作出严格规定,严防少数人利用这一福利去牟利。
购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购买者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在此期限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应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国土房产部门可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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