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金融风险,保监会已限令超比例投资的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前达到偿付能力标准。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若保险公司在通知发布之日存在超比例投资的情况,应尽快调整资产结构,最迟于2008年12月31日前达标。
上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以公司总资产为基础,计算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券、股票(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以及境外投资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比例时,应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后的公司总资产金额作为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对万能险、投连险等资金运用比例有特别规定的保险产品,应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后的产品账户资产金额作为其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
因此,保险公司如果不扣除证券回购的总资产为基础计算其他投资,必然超标。而现在是绝对不许可的,必须尽快调整资产结构,最迟于今年年底前达标。
通知还再次明确,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之和。其中,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是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是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为其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和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之和。其中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之和:一是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二是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
同理,人寿保险公司最低资本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之和。其中,一年以上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二项之和:一是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二是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一年及一年以内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的计算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而再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最低资本之和。
通知明确,最低资本评估标准中,除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评估标准自今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执行。
通知要求,“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通知进一步明确,在华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在今年10月31日之前确定偿付能力报告的主报告机构,并向保监会报告。主报告机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主报告人应当将其所有在华分支机构视为单一报告实体,合并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据悉,从2008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上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