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士2001年购买了福建厦门的嘉莲大厦商品房,但不久就发现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及房产面积测绘数据均存在问题。为此,2005年和2006年郑女士分别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根据错误数据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并判处开发商赔偿逾期办理土地房产证的损失。2006年12月20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郑女士胜诉。
而和郑女士有着同样命运的还有嘉莲大厦的各位业主。今年4月28日,福建省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作出三个厦民终字判决,败诉方均为开发商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而胜诉方分别是嘉莲大厦的各位业主。判决的内容一致为:汇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某某(业主姓名)土地房产证被判撤销失效后至今未办出而遭受的损失。
据悉,嘉莲大厦业主的土地房产证被判撤销失效,缘于汇成公司起诉业主沈先生追讨后来增加的公摊面积款。在诉讼中,沈先生通过调查发现,汇成公司为了增加公摊面积,居然让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厦门土房局”)先后出具了几份不同的测绘数据,而且公摊面积一次比一次增加,沈先生同时查出汇成公司委托的测量单位三明测绘所无房产测绘资质,并得到法院的采信。法院最后判决,厦门土房局对嘉莲大厦的测绘成果作出重新审核决定。
沈先生以此为据随即将产权证发证机关告上法庭。2005年6月,厦门思明法院认定,厦门土房局对嘉莲大厦面积存在几次不同的测绘审核成果,致使颁发的产权证存在事实不清,最后判决撤销所颁发的产权证。
郑女士告诉记者,她是嘉莲大厦众业主中第一个通过诉讼的途径向汇成公司索赔土地房产证被撤销失效而遭受的损失,并最终取得胜诉,进而揭开了汇成公司向嘉莲大厦业主赔偿房产证被撤销失效而遭受损失的序幕。
据了解,郑女士在2001年购买了汇成公司开发的嘉莲大厦商品房后,于2004年2月17日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厦地房证字00288159号)。2004年4月22日,厦门土房局作出厦国土房2004110号《关于修正嘉莲大厦测绘审核成果的决定》,该决定认为该项目原测绘成果中将技术转换层的架空部分列入公摊依据不足,且与厦门惯例不符,根据《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及《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技术转换层的架空部分(1233.57平方米)做核减处理,不列入公摊。
2005年杜腾等嘉莲大厦业主就房屋测绘审核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判决:一、撤销厦门土房局作出厦国土房2004110号《关于修正嘉莲大厦测绘审核成果的决定》;二、责令厦门土房局对嘉莲大厦的房产测绘成果重新作出审核决定。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2月21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5年郑女士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取得的测绘数据有误的土地房屋产权证(厦地房证字00288159号)。厦门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5)厦行初字第38号一审判决,撤销厦地房证字00288159号《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证》并责令厦门市政府重新作出土地房屋产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