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了,为争一套房子,69岁的后妻将70岁的前妻告上了法庭。一个说是转让,一个说是租借,房子没过户,法官该如何判案?
1995年,时年58岁的张玉兰与郑金汉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位于武昌中华路街的一套公房承租权归张玉兰。1年后,郑金汉与时年58岁的李莲香再婚。
李莲香说,当时因为没房子住,两人找到张玉兰协商住进该公房,并支付给张房屋转让费5000元。但因为一直没凑齐过户费,房子一直没办过户手续。张玉兰随后将其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住房证原件交给了李莲香。
此后,房子一直由李莲香夫妻居住,并以张玉兰的名义交纳租金。2002年,郑金汉去世。两年后,李莲香搬到女儿家住,但仍然按时交纳房租。去年7月,张玉兰撬开该房并入住。
法庭上,张玉兰认为,这套房子是她承租的公房,当时考虑前夫郑金汉无房居住,便好心将房子租借给他。将房屋住房证原件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付李莲香,是为了方便李莲香交纳租金。
但李莲香认为,当初给付5000元转让款时,郑金汉曾作为中间人做出证明,证实了房子使用权的转让事宜,因此房子现在使用权理应属于自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
武昌区法院审理认为,张玉兰将住房证及自己身份证的复印件交付原告已有10年,虽然张玉兰认为此举是为方便交纳租金,但房管所收取租金时并不需要付款人出具住房证。郑金汉去世后,张玉兰既未主张收回住房,也未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
同时,张玉兰将住房证原件交付李莲香的行为有悖房屋使用权人出借房屋时的经验,张玉兰对诉争房屋10年怠于管理的态度也不符合房屋出借人的习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李莲香虽在转让房屋使用权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事实上不影响转让的有效性。
故法院判决,张玉兰于10日内协助李莲香办理诉争房屋使用权过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