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郭先生向律师讲了自己的烦心事。去年3月13日,他在汉口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29.7平米的商品房,但当时并未取得房产证。
当年11月20日,因急需用钱,郭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卖给宋先生。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待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再办理过户,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违约方以房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去年12月20日,郭先生取得房产证。但是,宋先生既没有找他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到了付款期限也没有支付房款。
前不久,郭先生找到宋先生要求支付购房款,宋先生却改口称,不想购买此房,并拒绝履行当初约定给予的赔偿,支付房价款的10%即6.8万元违约金。
宋先生的理由是,在没有取得房产证之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律师观点】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兴洲分析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是行政管理的规定,即要求行政机关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同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再办理过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