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涉及建设领域的一批国家级地方法规开始施行。其中对房屋登记、无障碍环境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土地出让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新的内容:一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人的告知等方面的规定,均体现了该原则。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几个方面,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四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作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
由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7月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条例指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条例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程序。并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当地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无障碍环境有了法律保障
在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对于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做出了专门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有关部门应以定期维护。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商品住宅项目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已于7月1日起开始执行。示范文本中明确,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若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开竣工建设的,须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示范文本还对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面积比例进行了明确约定,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7%%。对住宅项目建设中,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要求进行了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