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日前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从本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记者梅军 实习生刘钰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