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汉口的陈先生交付1万元定金,签了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20年期的住房贷款时,却被银行以年龄过大为由拒绝。“贷不到款买不成房,开发商却说我违约,拒绝退还定金,怎么办?”昨日,年近五旬的陈先生向本报求助。
法律界人士的回答给陈先生吃了定心丸:购房人并非主观故意造成无法贷款,不能认定其违约,卖方应当退还定金。
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霍琳分析,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客观原因很多,如年龄、户口、有无固定住所或工作等,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是故意采取某些手段导致其贷款“卡壳”,一般不应认定其违约,陈先生有权要回定金。
据了解,如果购房者的交钱收据上写的是“订金”,可以同卖方交涉退还,如果写明“定金”,则很难要回。但是,定金也并非一定不能退。律师介绍,除了像陈先生遭遇的“第三方因素”以外,依照《合同法》规定,还有五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以“退定”:采取了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记者李晓萌 通讯员宋毅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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