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违建房最终损害市民利益,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近年来,武汉市部分单位和个人违法建房问题一直存在,有的地方违建现象已非常普遍,严重影响到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影响到城市的市容、市貌,影响到城市的建设改造,成为制约武汉市经济发展的一个障碍。
1991年以前,很多居民违法建设更多是出于一种被动的不得已,是为改善居住条件,是基于法规政策的不完善和不熟悉。但1991年以后,尤其是近几年,不少人的违法建设是受利益驱动,建房的目的不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是用于出租谋利或借此获得拆迁补偿。
在城郊结合部、集体土地上的村民违法建设尤为突出,私人建房从原来的两层、三层到五六层,每栋房屋几百平方米,有的甚至建多处房屋,面积达数千平方米。有的地方听说要拆迁改造,出现疯狂抢建现象,一夜之间冒出多处楼房,有的楼房连楼梯、窗户都不修建,只等拆迁时漫天要价。这些人出于私利,每平方米几百元的低成本建设,政府却要花巨额费用来拆迁改造。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纳税,因而,真正受到侵害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7月3日起实施)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属违法建设。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武汉市城市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历史遗留房可适当补偿
违法建筑的法律定性和处理问题非常明确,一方面,按照城管、规划有关法规,应依法拆除;另一方面,违法建筑在房屋拆迁中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但是,考虑到1991年7月3日公布的《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81年10月29日通过的《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武政119号文)实施以前,一些单位和个人房屋建房手续不齐全或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同时,部分市民的确因为住房非常困难,而不得已擅自进行违章搭盖,加之只有一个住处,拆了以后没有其他地方安身;基于上述事实,在严格坚持依法拆迁的同时,对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有情操作、合理分担原则,拆迁管理部门采取了一些尝试性的措施,制定了《关于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处理意见(试行)》(2003年5月15日实施),对1991年7月3日以前的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根据其办理手续的不同程度和建设年限,分别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