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有关当事人仍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有三种处理途径:
(1)司法强制执行,由作出裁决的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其中中心城区经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可组织强制拆迁,远城区经区人民政府责成。当地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组织强制拆迁;
(3)先予执行,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