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政裁决是唯一解决途径过去,武汉市平均每年涉及拆迁的行政裁决基本在20起左右,去年升至65起,今年截至8月底全市共作出行政裁决158起。 (1)纠纷要通过行政裁决 以前,遇到拆迁纠纷,当事人既可以在法院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也可以在拆迁管理部门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拆迁实践中,大量的拆迁矛盾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新拆迁法规实施后,行政裁决成为唯一的解决途径,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量空前增大。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用房地点、过渡期限、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期限等事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2)拆迁双方都可申请裁决很多拆迁居民对行政裁决存在误解,认为行政裁决是专门正对拆迁户,为建设单位服务的,其实并非如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有权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后,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都有约束力,如果不履行的,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为规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了《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管理暂行规定》(武规拆字【2003】7号),2003年5月1日实施。 (3)当事人如何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裁决要求如下:①提交书面申请;②明确具体的裁决请求事项;③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或拆迁期限过后6个月内提出;④提交相关资料。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提交证明房屋权属、面积和用途的相关报建审批手续、凭证、营业执照原件等资料。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提交资料:①房屋拆迁许可证;②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途、权属证明资料;③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的谈话笔录(三次以上),谈话笔录应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姓名和双方谈话的内容;④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⑤提供安置房屋的报建审批手续或房屋权属证明资料;⑥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但被拆迁人不在本地、恶意回避拆迁人的协商谈话或其他原因无法形成协商笔录的,拆迁人可在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报刊上发出拆迁通知后,可以不提供三次以上谈话笔录。 (4)裁决必须在30日内作出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后,必须在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提供资料有欠缺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责令限期补足,受理期限以资料补交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