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无《拆迁岗位证》,市民可拒谈拆迁户反映,一些拆迁单位态度粗暴,做法简单,相关政策和办事程序不公开。为规范拆迁管理,增加拆迁行为的透明度,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武汉市规划局出台文件《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现场管理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3号),对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现场进行规范。 (2)拆迁须设现场办公室拆迁人在拆迁项目的范围内,应设立现场接待办公室,向被拆迁人公布建设单位拆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和现场号码,并公布具体接待时间和办事程序。拆迁人应文明拆迁,细致、耐心做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不得拒绝被拆迁户、房屋承租人的政策咨询。 (3)公开拆迁政策、程序应公布的政策、程序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委托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评估结果;委托拆迁代办单位名称和代办资格证(复印件),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涉及被拆迁人权益的其他资料。 (4)拆迁人员上门要持证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管理部门核准的《拆迁岗位证》。 拆迁从业人员没有取得《拆迁岗位证》或不愿出示《拆迁岗位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以拒绝其上门商谈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房屋评估工作人员出外)。 (5)未签补偿协议不得擅拆拆迁人应负责拆迁范围内房屋安全的监护,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人不得擅自实施房屋拆迁。对正在拆除的房屋,拆迁人应制定安全保护方案,严格作业制度,确保施工人员、周边生活居民、过路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不得假借“拆迁办”、“规划局”或“政府行为”名义实施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