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规定,私房所有人和自管、直管产权房屋承租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不到20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保底计算;20平方米以上不到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保底计算。保底超出原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单价计算,给予的补偿应全部支付给私房所有人或自管、直管产权房屋承租人。但是,该规定同时受到限制:
(1)必须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2)本市他处另无住房;且未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3)必须是住宅房屋。 就上述规定,规划主管部门解释,该规定立法本意是对住房困难户进行保护,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心,考虑房屋面积太小不适宜还建房屋,所以鼓励该部分居民选择货币安置,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应结合一下原则处理:
(1)他处有住房,但两处房屋面积相加仍不足以20或30平方米的,应保底计算;
(2)被拆除房屋已参加房改,但参加房改的房屋面积仍不足20或30平方米的,应保底计算;
(3)居民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但按政策规定其用途认定为住宅的,应保底计算。 关于保底计算单位问题,自管、直管产权房屋以合法租凭证为依据,一证一户计算;私房以独立的产权凭证为依据,一证一户计算,共有产权分证不分别计算。规划主管部门解释,政策制定,既要考虑它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同时要防止政策被恶意利用,如果有共有产权分证作为保底单位计算,就会有大量的居民进行分户,更有人会假借赠与、转让、交易的名义将完整的房屋任意分割,而且是分户越多、房屋面积越小越好,以 获取高额的房屋拆迁保底补偿,直接导致拆迁成本无限制膨胀,即影响到投资环境,又影响到城市建设,对困难住户进行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会被恶意歪曲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