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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产权调换并在外安置的应获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什么? |
| 武汉房地产门户-新房网 2007-12-15 15:50:25 来源: |
答:按规定,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一下: (1)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2)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3)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4)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拆除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万元。 此外,2002年3月1日起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拆迁项目按以上标准执行。在此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行动迁的项目仍按武价房字【1996】36号文件执行。 据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远城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标准,并报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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