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据了解,与房屋产权调换相比,实现货币补偿主要有三大优势: (1)确保补偿安置及时到位在1992年-1995年“房地产大开发”期间,绝大多数房屋拆迁实行的是就地期房安置,拆迁户在外自行过渡,一些开发商由于后续资金不足,还建房进展非常缓慢,甚至长期停工,有的连过渡费都无力支付给被拆迁人;还有个别开发商本来就是“皮包”公司,房屋拆迁后,长期不解决还建房安置问题,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导致拆迁户频频集体上访,甚至出现集体堵塞交通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通过推行货币补偿,可保障补偿资金及时发放,避免期房安置在过渡过程中带来的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也杜绝了一些没有实力的开发公司进入房地产市场,规范了房地产秩序。 (2)方便旧城成片改造推行货币补偿,有利于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环境,方便成片的旧城改造的实施。 1997年以前,大部分房屋拆迁实施的是“就地安置”。按当时的拆迁规定:老城区实行“拆一还一”原则。而当时老城区居民70%住户的房屋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且生活相对比较困难,没有能力申请扩大还建房面积。这样,由于还建房户型种类多,户型面积普遍偏小,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限制了还建房的通风、采光设计。再加上部分开发商“克扣”还建房的投入,还建房质量难以确保。因此,传统的产权调换方式,既不利于市民居住环境的改善,又影响城市建设风貌的协调,影响了旧城区黄金土地的升值。 推行货币补偿方式后,开发商排除了“原地还建”的障碍,可根据市场需求,建合适的户型,并提高住房档次。规划部门也可完善规划,为成片旧城改造、土地储备创造条件(比如,江岸区永清片、武昌区积玉桥片、汉阳区月湖片、江汉区花楼片旧城拆迁)。 (3)被拆迁人购房选择面更宽被拆迁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购买房屋。还可自由选择所购房屋的地点、面积、档次等,有更大的自由空间,不受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种种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