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违法建设成为“寄生”于城市发展的一个毒瘤,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管理和经济发展。2002年,我市对违法建设实行集中整治以来,查处违法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没有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近日,我市出台《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明确规定: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这一《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职责权限和责任分工,完善了巡查控管机制,立足于违法建设的快速发现和快速处置,强调了综合治理,有望从根本上治理违法建设这一城市顽疾,有利于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一、责任更明确
责任主体:以区为主。从这几年查违工作的实际来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必须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办法》明确了区政府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即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具体明确街道查违控管责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建法建设的绩效考核工作目标。
执法主体:以批为界。规划和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以批为界”的原则承担执法主体责任。规划部门查处在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此外,国家《防洪法》、《公路法》还赋予了水务、交通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因此, 《办法》规定河道堤防、湖泊水域线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水务部门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交通部门查处。
相关主体:齐抓共管。违法建设除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外,往往还会涉及土地、绿化、建筑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为了加强综合治理,提高违建成本,《办法》规定,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同时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房产部门负责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园林部门对涉及侵占绿化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建设管理部门对涉及违反建筑施工资质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拆违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二、发现更及时
控管要订方案。《办法》规定区政府应当制订本辖区巡查控管方案,组织街道、乡镇落实巡查责任单位和区域。相关部门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负有巡查责任,也要制订巡查方案,落实责任人。
巡查应有重点。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重点巡查,街道、乡镇协助、配合城管队伍实施巡查控管,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园林相关部门落实巡查责任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开展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重点巡查的部位是: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信息必须共享。为了整合巡查力量,《办法》规定,建立全市、区巡查控管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负有违法建设管理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三、处置更迅速
立案调查。《办法》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停工处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拒不停止施工的,将依法查封现场,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
强制拆除。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办法》规定,违建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由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一层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二层未盖顶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二层以上的,6至10日内拆除完毕。因技术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拆除的,将没收实物,并处罚款。此外,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违法建设行为,《办法》还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同时,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费用,要由违建者承担。
四、追责更严格
控违不力将被追责。区政府和街、乡镇一年内四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配合不力将被追责。相关部门不按办法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受到三次通报批评的,将取消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过错将被追责。《办法》规定,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职责的,将被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对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可以同时调离审批或者执法岗位。对多次过错和徇私舞弊的,将被从重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建将被追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附:《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二)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 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 各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房产、建设、水务、交通、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全力配合所在区政府和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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