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何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限期约定的可供选择的四种交付条件?
答:《商品房买卖合同》推荐合同文本第八条可供选择的交付条件为:
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1种,那么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其当地建设管理机构(武汉地区为武汉市或某某区建设委员会)发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为标准。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了备案证,就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2或第3或第4种,则都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当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武汉地区为武汉市或某某区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发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书》为标准。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了该证书,就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