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工商合[2008]88号
各区工商分局、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工商局、市开发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8年5月15日—8月15日;
二、检查对象:
全市在售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否使用自制合同,是否按规定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是否使用市工商局、市开发办联合印制的《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及《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写入附加条款的格式条款是否向市工商局备案;是否存在未经备案使用自制合同格式条款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附加格式条款
写入附加条款的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减少或免除开发企业义务,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如:开发企业违约赔偿比例约定明显不公平、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在交房时强收各种不合法、不合理费用等)。
(三)是否将宣传广告内容写入合同,是否虚假夸大宣传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视为格式条款的销售广告条文及展示样板间标准写入合同,是否存在与实际不符的(如:好环境、多功能、大面积、精装修、高级豪华样品间以及虚构楼房升值空间、业主高投资回报率等)虚假、夸大宣传,采取诱导、欺骗等手段误导购房人现象。
(四)是否故意模糊精装修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同时,对承诺精装修的户型,是否故意不约定设施设备及部件的品牌及规格,而以“高档”、“豪华”、“知名”及高档装修等模糊概念代替。
(五)是否将合同内容预先明示消费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及写入附加条款的格式条款在售楼部以醒目的方式张贴;合同签订前,售楼人员是否已将合同示范文本提供给消费者阅读领会,预先明示消费者。
(六)是否扣留应由消费者留存的合同原件,是否擅自篡改合同内容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一份合同原件留存;有无不提供合同原件,擅自以备案为由将合同原件全部收走,篡改合同内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七)是否按时、达标交房,协助按时办理房产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因自身资金不足、经营不善导致拖延交房、未达标交房(如在工程未验收或未达到入住条件就办理了交房手续,使消费者买了房拿了钥匙都无法入住)、拖延办理房屋产权证日期的现象。
(八)是否不按约定办理退房
购房人提出合理退房时,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不按协议及合同约定,不予退款或拖延办理的情形。
四、具体要求
(一)分段实施,逐步推进
检查共分检查、整改、总结三个阶段:
1.检查阶段(5月15日-6月15日)
5月15日—5月22日,企业自查;5月23日—6月15日,各区工商分局与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联合,对辖区内开发企业及销售楼盘进行拉网式检查;市工商局、市开发办选取2-3个中心城区、1-2个远城区进行抽查,具体以明查暗访,现场调查购房人、随机抽查合同的形式进行。
2.整改阶段(6月16日-7月31日)
针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开发企业进行整改,采取建议修改—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步骤进行。
3.总结阶段(8月1日-8月15日 )
检查、整改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区工商局、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总结,连同报表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15日前分别报市工商局、市开发办。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工商合同监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检查活动作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落实今年合同监管工作目标任务,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辖区内实际情况,制订检查方案和落实措施。
(三)注重宣传,加大查处
要对接到投诉举报较多,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的开发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四)大力协作,积极配合
本次专项检查活动是市工商局与市开发办联合开展,请各工商分局积极与各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江岸、江汉、青山区由工商分局独立检查),落实有关具体事项,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市工商局合同处联系人:刘元武 刘婕 电话:85633091;
市开发办联系人:周志琳 谢诗伟 电话:82600238-8208。
附件:1、市工商局、市开发办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专项检查汇总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细表、在售楼盘明细表
3、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情况检查表
4、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情况自查表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