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开发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来,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买卖双方纠纷不断,购房者投诉量呈快速上升趋势,个别项目还造成群访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和开发行业的社会形象。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行为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商品房项目应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办理商品房竣工交付备案手续,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后,方能交付使用。
二、商品房交付时,开发企业应将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在商品房交付场所进行公示。交房时开发企业不得将收取购房合同约约定以外的费用作为交付条件。
三、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原因不能按期交房时,开发企业应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在售楼部或项目现场贴出公告,告知购房者延期交付的具体时间,并承诺将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项目因相关验收手续不完备不能按期交房时,开发企业不得强行通知购房者收房,应告知购房者相关情况,并主动同购房者协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时及时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因开发企业原因造成购房者不能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预留供水、供电、燃气等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确定交房时间,避免造成合同违约。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本着诚实守信、对购房者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商品房竣工交付工作,不得逃避违约责任。对未办理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等专项验收手续擅自交付的行为,我办将移交相关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未办理商品房竣工交付备案手续进行交付的情况,我办将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社会公布。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